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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14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培育我省上市后备力量,支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依据重点绩效评价建议优化调整政策结果运用的有关要求,省工信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1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xsk1120@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8号省政府综合楼501室,收件人:融资处,邮政编码:150001,联系电话:0451-53675877。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1月13日


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840 号)相关要求,提升我省企业在“专精特新”专板挂牌融资积极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专精特新”专板是指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设立,聚焦服务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和上市培育功能的特色板块。


  第三条 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奖励政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已在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并获得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和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在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每年集中组织奖励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发布政策兑现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依据通知要求,提供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企业名单,并协助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项目审核。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实施细则对申报项目开展政策评审,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三)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省委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四)资金拨付。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委金融办负责指导推动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监督规范专板挂牌及融资行为。黑龙江证监局负责对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业务和服务进行指导。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二)市县工信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优质企业赴“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宣传发动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黑龙江股权交易中心、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第三方评审机构要保留全程操作痕迹,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一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中标集采额度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委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原《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融规联发〔2022〕4号)中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期根据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