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08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服务贸易应按照人民币还是外币结算?
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的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本指引第五十条除外。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可以向分包方境内外汇划转费用吗?答:可以,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五十条规定,办理下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由划付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四)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交易单证号如何填写?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付汇后,如果发生退汇业务,备案人是否需要注销之前的支付核验记录,以扣减已发生的对外付汇金额?答:进行付汇确认后,税务备案核验信息无法注销。对于在新功能中办理税务备案核验且发生退汇或部分退汇的情况,银行应通过新功能修改与相应备案表关联的付汇信息,将付汇金额修改为“0”或实际付汇金额(付汇金额扣减退汇金额),并在备注中标明“退款+金额字样,如“退款10万美元”。境外个人如向境内红十字会捐赠,是否仍需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民政部相关规定,中国红十字总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或免于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凭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企业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商品展销费用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吗?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初次收入,是指因提供劳务、金融资产和出租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回报。二次收入,是指居民与非居民间的经常性转移,包括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可以向分包方境内外汇划转工程款吗?答: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条规定,办理下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由划付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三)银行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核退汇的相关材料,退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汇入资金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对于退汇项下的收付款人与规定不一致时,境内机构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说明,由银行审核其退汇真实性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pdf